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打码机小标价签价格的批复
(藏价费[2001]31号 2001年4月10日)
拉萨市物价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申请打码机小标价签价格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的精神,结合你市实际情况,对小商品和超市使用打码机不干胶标价签,经研究,同意不干胶标价签收取适当的工本费,现批复如下:
一、打码机不干胶标价签工本费分别为:1.2CM×2.2CM(250张/卷)为7.00元;1.2CM×2.2CM(500张/卷)为14.00元。
二、打码机干胶标价签工本费为全区统一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