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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度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度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昆政通[20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市政府法制局在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报立法项目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结合工作实际,经过认真筛选和综合平衡,提出市政府2001年度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列入2001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的共24个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详见附表一),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制定请各部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和法定要求执行。
  二、原已列入2000年度内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尚未上报的,可结转至今年内完成。各部门上报的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项目未正式列入市政府年度计划的,可作为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
  三、起草过程中,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如涉及其他工作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将不同意见上报。凡送市政府法制局初审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经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正式行文,并应当附以下材料:
  1、草案文本一式10份;
  2、起草所依据的国家或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3、关于草案的说明材料5份,内容包括制定法规、规章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调研情况,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和外省、市同类立法的参考资料。
  四、对列入2001年度调研论证计划的项目(详见附表二),有关部门应积极调查研究,及时将调研情况送市政府法制局,条件成熟的,可作为年内立法计划安排报批后实施。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规定上报备案。
  五、对列入2001年度立法计划的起草部门,如因机构改革发生变化的,由承担其职责的部门负责起草工作,并将立法工作情况反馈给市政府法制局。

                                                         二00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表一:

2001年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法计划目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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