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2001年春季蚕茧价格及加强收购管理的通知
(川价农[2001]84号 二00一年四月十二日)
各市、州物价局,经贸委(茧丝办):
去年以来,我国茧丝出口形势好转,出口数量恢复性增长,出口价格回升,茧丝市场由过去供过于求转为供不应求,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电(2000)63号和计价格(2001)360号文精神,面对新的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2001年春季蚕茧收购价格,并相应调整干茧价格。现就2001年蚕茧价格和加强收购管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2001年春季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厂丝出厂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政府指导价。
二、2001年春桑蚕鲜正茧(茧层量10克,上车率91%)收购价格(含税)由每公斤12.00元调整为13.00元,其他等级价格详见附表。
鲜茧茧层量级差差价和计价办法继续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经贸委《关于1999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政策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价字农(1999)94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2001年春干正茧(出丝率30%)中准级供应价格(含税)每吨由4万元调整为4.5万元。该价格含“四费”(蚕改费1元/公斤、茧灶费0.90元/公斤、补互费0.50元/公斤、检验费0.10元/公斤)。
四、厂丝(20/22,2A级)中准级出厂价格(含税)每吨18万元调为19万元,允许上下浮动10%。具体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
五、各市、州、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蚕茧收购工作,切实加强蚕茧收购管理,维护正常收购秩序。要积极引导蚕农和蚕茧收购单位正确认识产销形势,积极协调维护市、州、县之间蚕茧收购秩序。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茧丝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抬级抬价、压级压价行为,维护价格秩序。蚕茧收购单位要及早筹措收购资金,坚持杜绝“打白条”。蚕茧收购要严格实行仪器评茧,禁止手估目评。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依照《
关于加强2000年蚕茧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0)443号)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报省经贸委(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和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