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农业税的税率统一为常年产量的7%。
国有农场、政法系统的农场(包括茶场、蚕种场、畜牧场、水产养殖场等)、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团体的农业税税率另行规定。
依法耕种江、海、河、湖圩外的耕地和行洪、蓄洪地等无固定收入土地的,不评定常年产量,按照当年或者当季实收农作物产量的4%计征。
农业税附加,按照农业税的20%执行,随同农业税一并征收。经济条件好、村级开支有保障的县(市),经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也可以不征收农业税附加。对国有农场、政法系统的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团体等单位,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五、农业税的优待和减免
(一)下列土地,在规定期间内免征农业税:
1、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1年至3年。
2、移民开垦的荒地,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至5年。
具体免税年限,由县级征收机关根据生产投资大小、收益的迟早与多少等不同情况分别批准确定。
(二)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1、已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土地。
2、农业科学研究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
3、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地、场垣、隙地和规定标准内的自留地。
4、种植防护林、风景林等的土地和绿化用地;
5、省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免税的土地。
(三)农村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特困户,因缺乏劳动力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对于承包土地较多的纯农户、种粮大户,因税费改革后加重负担的,可以给予减免照顾。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当从当年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及附加中提取7%的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掌握,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税社会减免。
(四)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减少农业收入的,按照纳税人所经营土地的当季农作物实收产量,折成主粮同本季常年产量进行比较,得出歉收成数,依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1、歉收五成以上的全免;
2、歉收三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五成;
3、歉收不到三成的不减征。
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当从当年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及附加中提取5%的农业税灾减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掌握,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自然灾害的农业税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