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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制定电能计量器具销售价格的通知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制定电能计量器具销售价格的通知
(沈价发[2001]76号 2001年4月15日)


沈阳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沈阳供电公司计量所外卖电能计量器具定价的请示》收悉。你公司所属的计量所根据国家电力部供电营业规则,计量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安装、校验等均由供电企业负责办理的规定,负责沈阳供电公司供电区域内电能表、互感器的购置、校验、维护、铅封、装备等并提供给施工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和沈价发[1999]121号《沈阳市垄断性、强制性商品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制定电能表、互感器销售价格。
  作价公式:
  销售价格=[出厂价格+(出厂价格×利润率)+(出厂价格×加成率)+(出厂价格×其他费用)+修校费+试验费]×(1+税率)
   1、进价以供货厂家开具的发票为准;
   2、利润率按公司法规定为5%;
   3、税率按实际发生为准;
   4、修校费按沈价发[1993]67号文件规定每块表收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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