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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申领《证明函》的,应当由从业单位向市局技防办申请,经市局技防办核准后,办理签发手续。
  第十二条 一、二级技防工程竣工验收前,从业单位应向市局技防办申请办理技防工程系统检测手续,并经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第十三条 一、二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及竣工验收须有技术专家参加。技术专家可从本市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从业单位中聘请,并经市局技防办按照下列条件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聘书,聘任期限为二年。聘请的技术专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责任感;
  2、熟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3、较全面了解技防设备和器材性能、用途及发展趋势;
  4、具有高级以上相关技术专业职称或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对待有《资格证书》的本市从业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的,应向市局技防办申请变更。市局技防办按照上述规定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市局技防办每年第四季度对待有《资格证书》的从业单位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合格的,由市局技防办在其《资格证书》的正、副本上标注审验合格标记;审验不合格或逾期未参加审验的从业单位,其《资格证书》无效。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技防工程中所使用的技防产品,应当符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走。
  第十八条 技防工程从业和使用单位,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未受过劳动教养处罚的;
  3、未受过治安拘留处罚的。
  第十九条 市局技防办对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从业单位法人(包括负责工程技术的经理或者副经理)和在编的工程从业人员及工程使用单位的使用人员进行技防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安全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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