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4、存放计算机数据库的场所;
5、金银等贵重金属、珠宝的加工、储存、经销场所;
6、货币、有价证券的制造、存放场所和金融营业以及金融信息运行、存储等场所;
7、博物馆、展览馆、文物店等集中陈列、存放、经销文物、珍宝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8、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致病性细菌、病毒的集中存放场所;
9、星级饭店、高级商务楼及大型活动场所的重要部位;
10、新建居民住宅以及居民住宅小区的重要场所及部位;
11、根据国家和市政府规定,应当采取技防措施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第十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外商独资企业,不得承揽下列场所和部门的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
1、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驻地及省部级以上干部的住所;
2、县级以上通信枢纽、广播电台、电视台;
3、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生产单位、信息中心、国家战略储备库;
4、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文物、博物馆;
5、三级风险等级以上的金融机构、造币厂;
6、国防科研、试验单位及军工产品的生产、储备场所;
7、机场、大型车站和大型码头;
8、城市集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
9、从事报警网络建设、运营、服务。
第十一条 申领《资格证书》的,应当由从业单位向市局技防办领取并填报《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资格证书申请表》,经市局技防办核准后,颁发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申领《临时资格证书》的,应当由从业单位向市局技防办或工程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领取并填报《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临时资格证书申请表》,经分、县局技防办初审,报市局技防办审核批准后,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资格证书》。外省市从业单位申领《临时资格证书》的,按照本市申领《临时资格证书》的审批程序办理。
申领三级《开工表》、《竣工表》的,在通过分、县局技防办组织的三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后,由从业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申请,经核准后,办理签发手续,并报市局技防办备案。申领一、二级《开工表》、《竣工表》的,在通过市局技防办组织的一、二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后,由从业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申请,经分、县局技防办初审,报市局技防办审核批准后、办理签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