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资格证书》登记内容的变更手续;
6、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的本市技防工程从业单位实行年度审验工作;
7、组织技防工程从业单位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及技防工程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的技防业务安全培训、考核,颁发有关培训证书;
8、对本市已建技防工程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9、对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本市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市局技防办对辖区内一、二级技防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辖区内三级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
2、签发本辖区内三级技防工程的《开工表》、《竣工表》,负责对申领《临时资格证书》的技防工程从业单位,以及对一、二级技防工程《开工表》、《竣工表》进行初审;
3、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新增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内容的手续;
4、对本辖区已建技防工程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技防工程从业、使用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六条 凡在本市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应在取得市局技防办颁发的《资格证书》、《临时资格证书》后,承接相应级别的技防工程。
第七条 无《资格证书》的本市从业单位,须首先申领三级《临时资格证书》;持有二、三级《资格证书》的本市从业单位,拟越级承接技防工程的,可申领高一级别的《临时资格证书》。
外省市从业单位凭当地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申领相应级别的《临时资格证书》。
《临时资格证书》仅对被批准的技防工程设计、施工有效。
第八条 持有《临时资格证书》的本市从业单位,符合申领相应级别《资格证书》条件的,可申领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本市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技防工程设施: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生产、存放场所;
2、广播、电视、电信单位的要害场所或者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