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1日)废止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沪公发[2001]121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技防办联系。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管理,确保技防工程质量,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综合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技防工程包括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是本市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技防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技防工程管理规范;
2、颁发《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临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资格证书》);
3、组织实施对本市一、二级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
4、签发一、二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开工登记表》(以下简称《开工表》)、《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竣工登记表》(以下简称《竣工表》)、《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