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外商投资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外商投资的决定
(长政发[2001]0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更好地利用外资,加快长沙经济与社会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
  由市财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资金,按照《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引荐长沙以外的客商前来投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二、优惠外来投资者
  外商在长沙投资,除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外商投资举办生产型企业,可以选择出让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付清首期拆迁安置费后,可以分期缴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可返还70%。
  (二)在我市投资数额大的外商,可以特邀出席我市的重大庆典和重要会议;为我市经济发展做突出贡献的外商,可授予“长沙市荣誉市民”称号,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在我市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被授予“荣誉市民”的外商,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在华永久居民”;在我市投资的外商及其配偶和子女,凭市招商部门发给的投资证明和卫生部门发给的医疗证书,可在指定的医院优先就医,子女上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四)持有原居住地驾驶证的外商,可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办理驾驶证手续,不再收取除驾驶证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税外费《收费登记卡》。有关收费部门必须凭有效证件,并使用财政统一的收费收据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到外商投资企业执收。同时,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按要求登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强行向外商投资企业拉广告、赞助,强行征订书报杂志、资料和“搭车”收取其它不正当的费用。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检查登记卡》,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外投资企业的检查,须事先到市招商部门登记。检查时不得硬性规定由外商投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出面接待,不得同一事项多级、多头进行检查。
  (三)控制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参观、学习和考察等活动。所有必要安排的此类活动,须与市招商部门衔接,经外商投资企业统一后,方可安排。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