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200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
(川价费[2001]89号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省级各部门、中央驻蓉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3号令)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字非(1994)52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省级部门、中央驻蓉单位200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成都市锦江、成华、青羊、金牛、武侯、高新六区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蓉单位和部队,均应参加本次年审。对在六区以外由省物价局直接颁发《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委托当地的物价、财政部门年审。
二、年审时间、步骤和方法
本次年审从2001年4月23日起至6月8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23日--5月18日,为收费单位自查、主管部门初审阶段。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本通知的布置和要求,认真组织所属各收费单位(含直属、代管、挂靠单位)开展收费自查工作;各收费单位应按川价字非(1994)52号文件规定填报有关收费年审登记表,连同年审基础资料一式两份报送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本通知的安排参加集中年审。
第二阶段:5月21日--6月1日,为集中年审阶段。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规定,对各收费单位进行审验,并作出年审结论。
第三阶段:6月4日--6月8日,为年审总结阶段。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年审查出的收费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总结2000年度收费审验工作,并报告省政府。
三、年审内容
1、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
2、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范围是否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完善了有关审批手续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