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房[2001]120号 2001年4月18日)
各市物价局、建委: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取得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和委托方的技术、质量等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项目设计概算、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审计等所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提供相关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并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是鉴定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随意增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项目,分别计费。对于零星工程项目不宜按工程项目计费的,采用计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负经济、法律责任。
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省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
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到物价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时使用税票按章纳税,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