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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二、依照《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铁路、民航、邮政等货运、行邮渠道出入境货物和机场出入境人员行李物品的查验力度,切断毒品进出河南的渠道。
  三、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进出口的监督,严防流入非法渠道。
  四、加强走私毒品案件情报信息的收集反馈工作。
  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监督全省下级人民法院和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全省下级人民法院和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进行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直接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
  三、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做出地方性解释。
  四、对全省下级人民法院和铁路两级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五、负责协调与外省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关系。
  六、及时汇总上报全省已决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据。
  省人民检查院:
  一、协调全省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关系。
  二、领导、监督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领导全省各级检查机关对全省公安机关该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毒品案件的监督工作;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重大犯罪的,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三、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毒品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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