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婚姻服务行业
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沈价发[2001]63号 2001年4月10日)
各区、县(市)物价局、民政局,各婚姻服务中心:
为规范婚姻服务行业的收费行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的通告》的精神,现就我市婚姻服务行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市级以下(含市级)对社会开展婚姻服务的单位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二、婚姻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一律采用《价目表》形式进行。《价目表》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以省、市物价部门关于婚姻服务收费的文件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为准。婚姻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形式、内容由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
三、《价目表》必须设置在婚姻服务中心营业室或收费窗口的明显位置,要求字迹工整醒目。标价的具体内容为: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说明,并在表尾注明沈阳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