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川价工[2001]87号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管理,加大药品企业定价的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六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等法律规章的有关精神,决定在我省对药品企业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1)17号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第十三条“加大对药品价格监督的力度,逐步实施药品价格公示制度”的规定,省物价局决定,对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销售的企业定价的药品(含西药、中成药)价格实行公示制度,其零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指定媒体向广大消费者、经营者进行公示。
二、实施公示的药品价格范围。
1、凡属企业定价的药品,在我省范围内销售时,不分省内外企业均应进行公示。
2、外省(市、区)政府定价的药品在我省范围内销售时,应进行价格公示。
3、公示的价格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再要求企业对其价格进行公示。
三、省物价局指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四川版)》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四川版)》作为《
价格法》、《
行政处罚法》和《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在价格管理和执法方面具体内容的载体,是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价格法规政策唯一的全国公开发行的刊物。为把药品企业定价公示制度切实落到实处,形成规范和权威。为有利于广大消费者对企业定价药品实行有效的社会监督,省物价局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四川版)》上进行药品价格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