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公开信息,建立健全土地审批、出让公示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尽快建立、完善土地审批、出让公示制度。除向社会公布有关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规划许可与变更等方面的办事制度外,还应建立农转用征用、土地供应审批的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用地信息,接受群众的监督。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土地登记制度,采取具体措施切实落实国家关于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阅的规定,并不断完善其它已经实行的监督管理制度。
四、要加强监管,强化对土地供应行为的执法监察。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土地批租行为的监管力度。土地执法监察的重点应逐步转移到地产市场监管上来,着重从三个方面入手,强化土地执法监察:一是土地供应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二是协议出让地价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标准;三是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是否实行招标、拍卖。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出让活动予以指导,并根据实际需要,会同省纪委、监察厅对市、县协议出让土地、土地招标和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及时纠正或查处。近期内,各地要对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的土地供应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违法、不当的供地行为,应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土地供应行为的执法监察,在2001年6月30日前,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2000年以来全省各地土地供应情况进行一次行政执法检查。
五、要严肃纪律,依法查处土地供应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党政领导要严格自律,依法办事,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审批、出让及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土地供应行政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凡发现土地供应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纠正,触犯
刑法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依法查处。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土地供应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在土地供应过程中,擅自批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行政划拨目录之外划拨供应土地使用权的,以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土地批租出让等,都必须按照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