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厂矿、企业办的幼儿园,其收费标准以省定中准价为基础,可上下浮动50%,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缓解幼儿入园紧张状况,其收费标准可在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同级幼儿园标准基础上上浮30%。已经脱离或正在脱离的厂矿、企业幼儿园,其收费标准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六、凡幼儿园必须按照贵州省教委、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黔教幼通(1992)99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幼儿园(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类别,由教育、编委、卫生、物价、财政、城建部门组成验收审定小组进行评估审定,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类别等级证书。
七、教育主管部门提取教育部门办园管理费的,不能超过幼儿园所收教育费、保育费20%。所提取的费用须专项用于对当地幼儿教师的培训、扶持贫困幼儿园、发展新的幼儿园等,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违纪,依法严肃查处。
八、各幼儿园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除收取教育费、保育费、杂费和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九、幼儿园收费,只能按月收取,不得跨月收取;学前班收费可按月或学期收取。
十、公办幼儿园收费(除伙食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费用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保证用于办园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执行《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各幼儿园须依据经教育行政部门分类评估颁发的等级证书,对照以上标准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公办幼儿园所收教育费、保育费、杂费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伙食费使用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进行收费,进入预算内帐户“其它应付款”科目核算。厂矿、企业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应使用规范性票据,使用的票据由教育行政部门另行下文。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