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物价局、贵阳市教育委员会、贵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筑价字[2001]30号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各区、县(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市属幼儿园:
为推进我市幼儿园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幼儿教育管理,根据黔价经(2000)34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各类幼儿园办园的实际需要及幼儿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对我市各类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精神,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教育费、保育费、杂费和伙食费。
二、根据省定的中准收费标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幼儿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质量,体现分类按质论价的原则,特制定我市各类幼儿园的教育费、保育费、杂费的收取标准(详见附表)。
三郊区及三县一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质量,依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幼儿园等级证书,可在此基础上下浮。
特困户及下岗职工凭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其子女入园,幼儿园按不超过本园每年新入园幼儿人数5%的比例给予照顾,教育费、保育费、杂费的收费标准执行贵州省幼儿园教育费、保育费、杂费中准价。
伙食费收取标准由各幼儿园在保证幼儿营养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园开餐情况,报各区、县(市)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伙食费应每月向家长公布收支使用情况。当月节余或超支(含实物)一类园不超过4%;二类园不超过5%;三类园不超过6%;达到基本办园条件的不超过7%。
三、县级示范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在我市核准的同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伙食费除外),农村中心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以在原办园等级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半个等级(伙食费除外),专项用于指导当地各乡镇幼儿教育的发展。凡申报县级示范性幼儿园和农村中心幼儿园,须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并挂牌,在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执行该类别标准。(现已评定的县级示范性幼儿园和农村中心幼儿园名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