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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提高浙江省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意见的通知

  对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可再按下列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仍以连续工龄长短作为划档依据。
  符合享受2001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应在本人200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数额基础上,按照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如按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仍低于2001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个别地区今年已自行出台政策,对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的,这次应作相应冲减。
  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开支渠道解决。各级政府必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2001年4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在各地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0%。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提高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要切实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规范缴费基数和开支项目,提高征缴率,努力保证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各地要结合财政转移支付等办法,保证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2001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各地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5%。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各级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此次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原开支渠道解决。对部分财政确实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2001年4月1日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在各地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0%。对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应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以后,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要根据所在企业工资调整情况相应调整,所需费用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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