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提高浙江省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24号 2001年4月12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订的《关于提高浙江省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提高浙江省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2001年3月30日)
根据国务院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结合浙江实际,我省将同步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下岗失业人员待遇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相应调整企业尤其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与机关单位相当;企业退休人员总体上按月人均65元增加养老金。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进行调整。离休人员的级别工资按照同一级别新老标准的差额增加,基础工资增加50元(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按此标准调整后,每月增加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标准增加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每月按100元标准增加养老金。
符合享受每年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这次增加的养老金,计入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实行“双挂钩”办法,即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双挂钩”,同时,适当增加部分退休时间早、待遇相对较低人员的养老金水平。
全省企业退休(职)人员按月人均65元增加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按25元乘以2000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计算的调整金额见分进元。第二部分,按缴费年限(连续工龄)长短分档确定。具体调整标准为: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50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55元。退职人员增加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