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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医疗部门救护车收取过渡费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医疗部门救护
车收取过渡费问题的批复
(鄂价费字[2001]101号 2001年4月13日)
石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医疗部门的救护车能否免过渡费的请示》(石价费字[2000]28号)收悉。根据交通部《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
》(交通部第11号令)中关于过渡费视同公路养路费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过渡费的征收范围应按《湖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即对设有固定装置的医疗部门救护车应免收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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