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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人,能据实主动申报的,可按申报的租金收入额依上述规定计算征收。
  (二)对不能据实申报的,为平衡税负、强化征管,可依照市局统一制定的,分地段按单位建筑面积核定综合税额(详见附件(一))的办法征收。
  (三)为体现平衡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各基层局对同一地段内的房屋进行划分和确定对应综合税额时,应在保持该地段税负总体水平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综合税额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各地段的繁华程度、租金收入水平进行调高或调低,但调整幅度不超过10%。
  (四)各基层局应加强对所属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征管,定期组织检查,建立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资料档案,防止漏征漏管。
  对弄虚作假分散收入或采用虚假手段骗取扣除费用进行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应按政策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税收规定,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1、单位建筑面积月综合税额表
  2、厦门市上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划分标准

  附1:

单位建筑面积月综合税额表(单位:元/平方米)




地段店面、写字楼、别墅 	  																		高层住宅(八层以上含八层)	多层及其他住宅(八层以下) 厂房、仓库	备注 
中山路、思明南路(思明电影院——中山岗亭) 																40 				5.5 6 4 3.5 1.8   
鼓浪屿轮渡至日光岩沿街、思明南路(中山路口——镇海路口)、海后路、镇邦路、大中路、局口街、升平路、太平路上段(定安路口交接处与中山路口交接处之间) 				20 				5 5.5 3.5 3 1.6   
公园东路、公园南路、霞溪路口、大同路段(轮渡至思北路口)、厦禾路、禾祥东、西路、思明东路、思明西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厦大门口)、鹭江道、湖滨南路 		15				4.5 5 3 2.5 1.4   
市区其他主要街道(除上述列举的街道外) 																	10               4 4.5 2.5 2 1.2   
市区其他街区																				 8 				3.5 3 2 1.5 1   
集美区石鼓路、集源路、集岑路、岑东路、嘉庚路;杏林区的杏东路、杏西路和曾营街的主要街道;海沧区海富路、海沧街、沧裕路                                          6 3 2 1.5 1.2 0.8           市区城乡结合部的个别地段可暂适用 
集美区、杏林区、海沧区其他主要街道(除上述列举的街道外)、同安区大同镇的中山路、南门路(南门桥西边)、三秀路、西安路、西桥路、同新路、城西路、马巷镇的马巷街、书院路                    3.5 2.2 1.8 1.2 1 0.6         岛内个别村辖区域可暂适用 
同安区大同镇、马巷镇(除上述列举的街道外)的其他主要街道,集美区、杏林区、海沧区的其他街区                                                        2.5 1.5 1.2 1 0.8 0.4   
同安区的其他地区                                                                                            1.2 1 0.8 0.6 0.4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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