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18日 厦地税发[2001]66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精神,结合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规定
  (一)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附加税费也按减征后的营业税税额计征;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非住房(店面、写字楼、厂房、仓库)和非居民住房的,暂可比照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税收政策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以每次(月)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扣除税费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税费标准:
  1、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月)收人额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2、税金及其附加税费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准予扣除。
  3、修缮费用的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对能提供该出租房屋修缮合同及合法凭证证明的,其实际开支修缮费用经核准给予分次(月)连续扣除,直至扣除完为止,但每次(月)允许扣除以800元为限。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对个人出租的房屋,印花税依房屋租赁收入0.1%计征,房屋租赁合同己贴印花税,可凭完税凭证申报抵扣;对个人出租的房屋,凭房地产权证等,按土地使用税规定并依《厦门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划分标准》(详见附件二)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收入征收管理规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