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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一)2001年各市、州未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的,必须以市、州为单位统一企业缴费费率,建立全收全支、全额调剂的机制。以后逐步过渡到国务院要求的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企业缴费费率的目标。
  各市、州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制定本地的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确定统一的企业缴费费率。统一的企业费率超过20%的,原则上维持不变,最高可暂按不超过30%进行控制,以后逐步降低企业费率。各市、州2001年企业缴费费率和统筹方案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正式实施。
  (二)各市、州在统一企业费率时,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缴费费率,统一按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缴费费率执行。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8)41号)关于城镇私营企业的缴费费率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从2001年1月起,企业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按本人缴费工资的6%执行。
  (四)从2001年1月起,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参照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个人缴费费率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0%执行,个人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自主选择确定。
  四、省级统筹基金上解和调剂
  (一)2001年度各市、州参加省级统筹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统筹项目离退休费总额,根据2000年的基数,按照全省平均增长比例与各地实际增长比例、各地实际费率与各地规定费率相结合的原则,并参考相关因素进行综合核定。
  (二)2001年度各市、州省级统筹基金上解计划,原则上按各市、州应征基金总额的5%计算。各市、州的具体缴拨计划,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三)省级统筹调剂金由各市、州按照省级统筹上缴计划规定筹集。
  在未实行省级统筹的全省统一费率、全额调剂制度以前,省级统筹调剂金的使用原则是:
  1、按照省核定的各项基数、实际费率确定省级统筹基金调剂。
  2、省级统筹调剂金的到位,要与各市、州上缴省统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基金征缴率、欠费追缴、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指标挂钩。
  (四)2001年度省直管企业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缴拨,按照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企业费率,企业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按月申报缴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再实行计划缴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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