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1]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0)2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基金调剂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200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级统筹范围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
(二)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参照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2001年1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
(三)经批准由科研机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四)按《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8号文件)规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二、省级统筹项目
(一)按照国务院8号文件的部署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0号)精神,2001年省级统筹项目仍按省政府确定的省级统筹项目执行。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计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地和企业自行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省级统筹的支付项目。企业发给统筹项目外的待遇,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
三、企业和职工缴费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