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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五)设立了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配备了管理人员,制定了管理制度;
  (六)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微机应用设备(包括电脑和POS机)具有微机联网能力和熟练的操作人员;
  (七)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程序:
  (一)申请资格
  符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医疗技术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申请时上一年度的下列报表:
  ① 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1(卫统1表1-11表);
  ② 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2(卫统2表1-5表);
  ③ 诊所、卫生保健医务室机构人员年报表(卫统表4表);
  ④ 卫生部门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年报表(卫统表32表);
  ⑤ 卫生部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表33表)。
  (二)资格审查和确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确定(具体审查考核办法另行规定)。然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合格意见,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三)签订协议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医疗费用结算的定额标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措施,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
  (四)公布挂牌
  已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予授牌。其标牌样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单独建帐,并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费用月度统计表》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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