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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0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专院校:
  现将《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一年四月十四日

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市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
  对外来投资的引荐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独资项目的,由同级财政出资奖励;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由本市合作方出资奖励;引荐市外企业或个人购买、租赁国有和集体企业资产的,由原资产所有者出资奖励。给予引荐人的奖励资金,属企业单位的可以列支生产成本,属事业单位的可以列支事业费或收入提成。
  第三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指为我市地方建设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市内外所有引荐人。
  本市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争取的投资,奖励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外争取的投资,奖励个人。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生产性投资的奖励标准:
  1.以资金投入的(包括外来投资者购买企业产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进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引进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引进资金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2.以设备投入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  引进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引进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引进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3.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利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地方企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按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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