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襄樊市城区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能交字[2001]109号 2001年4月17日)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襄樊市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报告》(襄价管字[2001]9号)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精神,经研究,同意襄樊市城区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居民生活按用水量的80%计算,每吨征收0.20元;生产经营按用水量的80%计算,每吨征收0.33元;商业、服务业、建筑业按其用水量的80%计算,每吨征收0.50元。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按时划给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单位),并同时取消城建部门征收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和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
二、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你局要建立起年度审查制度,征收企业必须按文件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处理过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超标,除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外,应责令其整改,直至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