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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美容美发、沐浴业开业条件审核工作的通知

  5.1设立餐饮的企业应按照SB/TI0267-1996餐饮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设置;
  5.2设立娱乐场所的企业应按照市文广影视局、市文化稽查总队《关于加强文化娱乐场所长效管理意见》之规定设置;
  5.3设立棋牌服务场所的企业应按照市体育局《加强本市经营性棋牌室长效管理意见》之规定设置;
  5.4设立电脑服务场所的企业应按照市信息办《加强本市公众电脑屋长效管理意见》之规定设置;
  5.5设立美发美容的企业应按照上海市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设置。

上海市美容美发业开业标准和技术要求(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理发、美发、美容的定义和开业应具备的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经营理发、美发、美容及相关服务项目的场所。
  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简易理发: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和要求,为其洗发、剪发、修面、吹风、烫发等简单服务。
  2、美发: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洗头、修剪、吹风、烫发、漂染、护理头发及其相关服务。
  3、美容:根据宾客的面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各种美容技术、器械和化妆品,为其提供真皮层以上的护肤美容、化妆美容及其相关服务。
  三、专业条件:
  美(理)发美容业开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经营服务场地、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四个方面。
  1、经营服务场地
  门面:装饰美观,有明显的行业标志,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店面橱窗布置整齐、洁净。
  室内环境:干净整洁,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温度适宜,并有顾客等候坐椅。
  布局:美发、美容、洗头、烫染区域独立分设,各功能区域有合理的通道。
  营业面积:简易理发场所6m2至30m2,美发场所不小于30m2,美容不小于场所50m2,美发美容场所不小于80m2;每个美发座椅占用面积不小于3m2、每张美容床占用面积不小于2.5m 2。
  2、服务设施
  美(理)发座椅、美容床及所需各类工具、用品齐全:
  有与经营美容服务相适应的仪器和器械用具;
  洗发、烫发、染发、漂发、护发、固发、修面及美容等服务项目所用的各种化学或天然物制成的用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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