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从事为宾客提供沐浴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兼营搓背、修脚、
推拿、足底按摩、沐浴按摩等服务项目及相关休闲服务的行业。
4专业条件
浴池业开业应具备:经营服务场地、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等四个方面的条件。
4.1经营服务场地
4.1.L面积
——格场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4000m2;
——桑拿中心(桑拿部)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1600m2;为宾馆、饭店、娱乐城配套的桑拿设施面积不小于200m2;
——浴池(浴室、洗浴中心)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m2;
4.1.2网点布局
——浴场、桑拿中心(桑拿部)浴池(浴室、洗浴中心)网点设施应符合市、区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
4.1.3房屋结构及布局
——房屋结构质量良好,墙体牢固,防水性能强,室内采光通风好,地面平整防滑,墙壁保温、隔热、隔音,能兼顾遮挡;
——门厅、沐浴区域、候浴更衣室、休闲场所(堂口、大厅、房间)娱乐服务区域、操作间、洗涤消毒间、男女厕所、走廊通道、员工休息室等布局合理,相互间的比例适当,有适应企业经营服务之能力;
——沐浴区域、候浴更衣室、堂口、大厅、房间等休息场所空气流通,无异味,有冷暖调温设备,通道合理流畅;
——必须具备循环净水和消毒设施;
4.1.4安全环保
——防火、灭火设备设施齐备完好,消防安全通道畅通无阻碍,有明显标志,符合消防法规;
——锅炉安装符合环保规定,另外必须符合国务院《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GB13271之规定;排放污水符合GB8978之规定;
——应有齐全的供暖、保温、排风系统和供应冷热水设备,有明显的使用标志。上下水道及闸门开关等设备完善安全。不得使用易破、易爆等物品作间隔和装饰;
——电器线路的排放及企业的装修用料及布局须符合消防规定;
——走廊通道畅通,装有安全照明灯及应急灯,符合消防规定;
4.1.5按摩服务场所面积及要求
——按摩区域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00m2,按摩床位数在20张以上;其中设置按摩厅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0m2,按摩床位在4张以上。室内无间隔,附设足底按摩项目应在休息大厅内休息椅上进行;
——男女沐浴、按摩区域须分别设置,分门进出,有明显示意标志。沐浴、按摩区域长明灯离地1m照度在25勒克司以上,按摩室内不准安装调光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