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浴池业开业标准和技术要求(试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浴池业的定义和开业应具备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行各业开设的各种经济成分的经营各种浴种及相关服务项目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浴池(浴室、洗浴中心)的经营单位。
2引用标准
下列法规和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法规发布和标准出版时所示的均为有效。
1987年4月1日 国务院发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条例》
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发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997年7月1日国内贸易部发布《浴池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98年1月1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的《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沪劳技(1997)字第29号《关于上海市美容美发按摩业从业人员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
沪公治通(1997)第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种按摩项目治安管理的通知》
沪公治通(1997)104号《关于本市按摩从业人员实行登记管理持证上岗的通知》
1996年9月26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的《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27日
上海市消防条例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271-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