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美容美发、沐浴业开业条件审核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项目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面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相关的美容技术、器械和化妆品,为其提供真皮层以上的护肤美容、化妆美容及其相关服务,且营业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场所。本办法所称的美发(理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剪修、制作发型及其相关服务,营业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美容美发场所是指包含美容场所和美发(理发)场所的服务项目,营业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的场所。本办法所称的简易理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和要,为其提供限于剪发、洗发、修面、吹风、烫发等服务功能的,营业面积在6至30平方米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沐浴场所是指从事为宾客提供沐浴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兼营搓背、修脚、按摩等服务项目及相关休闲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行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商业服务业网点布局规划;
  (二)符合上海市商业委员会颁发的上海美容美发(理发)业、沐浴业开业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卫生、公安、工商、社会劳动保障、民政、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开业规定;
  (四)简易理发店的设立应先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
  (五)接受上海美发美容协会、上海浴池业行业协会的行业规范指导。
  第四条 (规划原则)
  对本办法第二条经营场所的网点布局规划,应当依据以下原则:
  (一)总量适度原则。美容美发、理发、沐浴业的网点总量应当与该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和社会需求相适应。
  (二)布局合理原则。根据市级中心、区级中心和居住区、社区(街坊)、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商业的不同层次,设置不同类型的服务网点。简易理发店根据社区(街坊)商业服务业网点布局要求设置。
  (三)适应需求原则。根据不同层次消费者群体需求,设置不同档次和类型的服务项目网点。
  (四)调整结构原则。根据本市“十五”规划商业服务业发展的要求,调整网点结构,鼓励经营主体实施连锁化和特色化经营。
  第五条 (网点设置要求)
  (一)简易理发店,一般根据每居住人口2500人设一处,间距200米左右;
  (二)浴场、桑拿中心、浴池等各类网点间一般应相距2000米以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