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美容美发、沐浴业开业条件审核工作的通知
(沪商委[2001]63号 2001年4月23日)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工商分局:
为加强本市美容美发、沐浴业的长效管理,促进这两个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
一、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立的美容美发(理发)、沐浴业单位,根据市商委制定的《关于上海市美容美发(理发)业、沐浴业网点布局规划原则的意见》,市浴池业行业协会制定的《上海市浴池业开业标准和技术要求(试行)》和市美发美容协会制定的《上海市美容美发业开业标准和技术要求(试行)》进行审核,并定期将审核的统计情况反馈给各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解释工作,并对辖区内网点布局提出意见。
附件:
1.《关于上海市美容美发(理发)业、沐浴业网点布局规划原则的意见》
2.《上海市浴池业开业标准和技术要求(试行)》
3.《上海市美容美发业开业标准和技术要求(试行)》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美容美发(理发)业、
沐浴业网点布局规划原则的意见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沪府办[2000]94号)和《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的五个关于加强本市娱乐服务场所长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沪综治委[2000]21号),为建立本市美容美发(理发)和沐浴业(以下简称两个行业)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两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