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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农[2001]3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0]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关于提取项目前期工作费。项目前期费是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规划、可行性方案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各项目单位在编报年度项目计划的同时,必须单独上报项目前期费使用计划,经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计划。
  2、关于以物折资。各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我市情况,原则上不能以物折资,如确需以物折资的,须先征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审核同意。
  3、关于农民筹资和筹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为解决和改善农民生产条件而实行的工程,是为提高农民收入而采取的措施。按照农业综合开发有关规定,受益的乡村农民须投劳。因此,各区县在上报土地项目治理立项前,须征得农民同意且农民自愿投资、投劳;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中需动用农民义务工的,则要通过村民大会实行一事一议。
  4、关于工程竣工决算审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按有关规定程序做好工程决算的同时,各区县要采取必须的程序对竣工项目进行审价,以正确核算工程成本。
  附件: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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