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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3.区别情况,限额、限量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定其使用何种版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每次限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严格按规定实行限额、限量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4.加强基础工作、重申规范操作。对于目前继续使用手工版发票的纳税人,各税务机关应监督纳税人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电脑版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刻有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的“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
  5.严格发票发售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岗位,落实专人负责发票供应。首次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查验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核对计算机信息后,在《发票购用印制簿》上加盖“一般纳税人”章,粘贴防伪标记。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严格实行内部控制制度,即纳税人可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本、数量、次数核定,与发售审核开票、收费、配货、查验发货,设置操作权限,严格区分,不得混淆,并按发票顺序号发售发票。
  6.加强发票仓库管理,健全仓库管理制度。各税务机关从市局仓库领取的专用发票进仓时应先按箱号核对并查验查扣,确认完好无损后按序号存放。开箱发货时必须两人在场,核对包数、本数、发票种类、编号;发票的信息输入人员与到市局领发票的人员必须分开;外仓专用发票必须做到每日盘存,下班前核对种类、数量、编号。核对正确后,核对人、保管人双方在日报表上签字。
  7.依法行政,规范运作。为促进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纳税人发票保证金(外省市来沪临时经营的纳税人除外),对已收取的本市部分纳税人缴纳的购用发票保证金将分期分批予以清退,具体清退办法,市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二)借助现代化的电子信息技术,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时监控协管
  1.提高“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确保数据采集的完整和真实,为打击利用发票犯罪提供真实完整的查案线索。
  (1)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务必高度重视“金税”工程的建设,要深刻认识“金税工程”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内在重要联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学、亲自用,措施要到位,要注意整体协调,全局推进。切实提高“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用高科技手段来防范和堵塞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面的漏洞,为打击利用发票犯罪提供真实完整的查案线索。
  (2)狠抓落实,加强工作质量考核。各单位一定要强化工作责任,把任务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确保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市局将对各单位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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