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
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税稽[2001]35号 2001年4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巩固税制改革成果,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和税收秩序,优化纳税和投资环境,确保增值税制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增值税制的重要主导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不受侵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围绕“以票管税,以票控税”的主题,特从认定清理、监控管理、专项检查、队伍建设、贯彻实施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加强审核清理,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确认、复审与回访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的基本情况,通过日常征收管理、稽核检查等手段,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回访,并对户管资料进行复审。
(二)要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对已被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对照认定标准进行认真审核。凡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要及时进行清理;对发现销售额较大、税负明显偏低,零申报或异常申报情况的,要设定具体检查项目,并从银行日记账入手,严格审核其资金往来的真实性。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常情况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经检查发现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偷骗税行为的,要坚决打击,依法查处。对经年检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加快提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二、加强纳税人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基础管理
1.加强企业税务注册的事前调查。对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的新办企业,要依据其上报的静态资料实地调查核实后再予确认。对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企业,要强调经营地确有实际地点,并依据其上报的静态资料对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确认后,才能办理税务注册。同时,经营地与注册地税务机关之间应加强联系,规范和加强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分离的企业的管理。
2.重申认定标准,全面掌握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应全面掌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政策,坚持统一的认定标准。具体规定为: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及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才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新办企业,一般要待其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报,由税务部门根据其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情况,再确定其是否作为一般纳税人。但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