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新组建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方案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原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与其他机构合设或合署办公的,要按照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划开的原则,组建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市、州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工作完成后,再组建县(市、区)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及其内设机构和稽查队的设置、变更、撤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机构级别与当地人民政府同级机构相同。
(五)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区域设置、重组联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药品检验机构,省会城市不重复设置。市、州、县(市、区)药品检验机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检验机构为同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直属事业单位。省及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所属技术机构及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撤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四、编制配备及管理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有关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和管理;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人员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在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重新组建中,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核准现有医药管理局(医药管理办公室)、药政和药检人员、专职药品监督员及其他使用事业编制人员的基数,根据全省药品监管任务的实际需要,提出我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方案,报中编办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平衡后,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各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编制。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技术机构,一律使用事业编制,具体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
五、干部、人事管理
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正、副局长(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由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垂直管理的原则,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人事厅统一管理。重新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要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把进人关,实行竞争上岗。要按照规定从原医药管理机关、药政和药检人员、专职药品监督员中经考核择优选录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其中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要经过考试、考核合格才能进入新机构。机构建立后缺编增人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补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中具有医、药和法律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凡违规自行增加的人员,一律不予接收。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副局长实行省市双重管理,以市为主,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