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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府发[2001]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精神和我省实际,为理顺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现将改革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以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为指导,坚持政企分开、监督执法与行业管理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促进我省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职能调整
  将原医药管理等部门承担的制定医药行业发展战略、长远规划;对医药行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医药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药品、药械储备及灾情、疫情、军需、战备所需药品、药械的紧急调度等职能,交给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承担。将原分散在医药、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交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三、机构设置及管理
  (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正确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二)市、州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
  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县(市、区),不单独设置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其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三)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并可加挂药品稽查队牌子,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在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不设分局的县(市、区)可由市(州)派出特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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