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省超限运输
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2001]费字149号 2001年4月27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求正式核定福建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函》(闽交路政[2001]2号)悉。鉴于我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至今年4月30日止试行期满。根据近一年来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正式核定我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福建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超限运输范围界定按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超限运输赔(补)偿费收取后,不得再另行收取超限通行证工本费、表格费等。该费的执收部门为各级交通路政主管部门。
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是超限运输车辆对已驶过公路造成的潜在损坏的赔偿,你厅在收取超限运输赔(补)偿费后,对可以分、拆装的超限车应责令其分、拆装,以免造成交通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