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淄政发(200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专院校:
现将《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四日
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淄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三)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外来投资比例,享受第(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五)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扶持资金,后三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