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切实抓好农村电网改造后的降价工作
1、各级物价部门要主动与计划、经贸、电力部门联系,参与农网改造工程的验收和督查,及时掌握电网改造及体制改革的进度。在参与“两改”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局湘价传电(2000)第33号通知规定,把农村到户电价是否降到“同价基价”以内,作为验收是否合格的主要标准。
2、对今年3月底以前“两改”已完成的乡镇、村,各市、州要组织相关的县市物价局在5月15日前,具体核实“两改”已完成的乡镇、村的名单。凡是“两改”已完成的村,从今年6月1日起,其到户电价必须降到省规定的“同价基价”以内。
3、对今年4月以后“两改”完成的村,从五月份开始,各市州、县物价部门每个月都要摸一次底,以村为单位,在“两改”完成后的第二个月,县市物价部门要根据不同的地域条件公布改造后的到户电价,及时降到“同价基价”水平。
4、对于“网改”已完工、而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的乡村,市州、县物价部门要列出具体名单,其到户电价要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且要明显地低于最高限价水平。同时,要向市州、县政府汇报,尽快进行体制改革,将农村电价降到“同价基价”以内。
5、市州、县物价部门公布“两改”后的到户电价,必须严格按照省局(2000)湘价重字第11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突破。在同一县市内,要区别不同的地域条件公布不同的电价,即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城市郊区、用电量大的集镇及经济发达地区每千瓦时不超过0.58元,一般的平原、丘陵区每千瓦时不超过0.61元,山区不超过0.65元,不得笼统地按山区的最高价0.65元执行。农村加工、经营等其他类别的用电,也要根据改造后损耗降低、体改后管理费用减少的情况,相应降低到户电价,及时体现“两改”的成果。
四、要防止农村电价反弹,消灭管理死角
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电价的管理,巩固农村电价整顿已取得的成果,切实防止农村电价反弹。现行到户电价低于限价或“同价基价”水平的,不得提高。地方小电网和乡村小水电自供区的农村电价,各级物价部门也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加强管理,不得留有死角,并纳入本通知中对各市州下达的农村电价管理目标的统计范围之内。
为及时掌握农村电价动态,各地农村电价执行以及“两改”进展情况,请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中旬将上一季度的情况按附表要求填列,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