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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黔价格[2001]119号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各地(州、市),县(市、特区、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价格的时效性和透明度,增强对药品价格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7号)和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计电[2001]24号)文件精神,决定对药品价格及相关政策实行公示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价格公示的范围和指定的公示媒体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销售的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省内地州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招标采购的药品也进行公示。
  (二)药品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价格公示,公示的价格在省内具有法定效力,各地(州、市)县物价局不再进行公示。公示指定媒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贵州版)》。重要政策及价格也可在大众媒体上向广大消费者、经营者进行公布。
  二、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及程序
  (一)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政府定价水平、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水平、药品备案价格和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等。公示的药品价格分为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企业定价)以及中标后的执行零售价格具体内容见附表。原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工农字[1999]56号)自行废止。
  (二)药品价格公示的程序。有关药品生产,销售单位凭两证,产地省物价部门价格公示文件等资料到我局办理《贵州省药品价格公示表》等相关事宜。此前已在省物价局办理药品价格登记的,继续有效。价格调整后,生产、经营企业要按本文规定办理价格公示。
  (三)公示的价格为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允许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单位低于但不得高于公示的价格销售。当企业成本和市场变化,调整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时,必须重新公示。
  药品价格公示后,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示规定日期,内容及其它要求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者和凡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物价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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