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市级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市级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淄政发[2001]72号 2001年4月2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从根本上解决目前行政审批事项过多、审批程序繁琐、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监管不力等问题,根据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集中一段时间对全市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改革。现将有关问题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依法治国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结合市级行政机构改革,利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基本完成市政府各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取消40%以上的审批事项,明确和规范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依法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强化审批监管力度,建立行之有效的审批监督约束机制,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政审批制度。
  二、行政审批制度的原则及范围对象
  (一)取消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不应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审批事项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企业、事业组织自主或者属于企业、事业组织自我规范范畴的审批事项,应当还权于企业、事业法人组织,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2、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结合市委、市政府优化发展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战略部属,认真清理、修订与经贸有关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取消那些对市场准入方面有不合理限制的审批项目。
  3、由地方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审批事项,凡是能够明确规定审批的具体条件或者能够实施事后监管的,应当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
  4、由市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确需进行管理的,须经市政府重新审定,并改为核准或者备案。
  5、对国家明确规定审批,根据本市实际又必须审批的事项,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超出国家规定的审批内容和审批范围,擅自超出的,予以取消。
  6、应当取消的其它审批事项。
  (二)市各级行政机关、经授权具体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或组织都属于本次清理的范围。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许可、允许、特许、资质认证、确认、核准、同意、登记、注册、证明、执照、护照、证照、检验、备案、审查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近似的行政行为。
  三、方法步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