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科学技术顾问工作规则

厦门市科学技术顾问工作规则
(厦府[2001]综34号 2001年4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顾问(以下简称科技顾问)是厦门市人民政府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参谋,是市政府宏观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顾问在厦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日常工作依托厦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条 科技顾问工作的指导思想:以有利于厦门市科技与社会的进步、经济与生产力的发展为出发点,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对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为市政府拟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为厦门市的科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出谋献策。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科技顾问的主要任务:
  (一)收集、整理国际、国内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
  (二)对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带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
  (三)对全市(含行业、区域等)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工程实施等进行咨询;
  (四)荐贤选能,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荐优秀人才;
  (五)接受市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科技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专家、学者;
  (二)有突出贡献的学科带头人和科技工作者;
  (三)知名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五条 科技顾问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政府聘请,聘任期二年。
  第六条 科技顾问办公室职责:
  科技顾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
  (一)为科技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二)组织召开科技顾问工作会议,组织和开展专题研究及考察活动,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三)负责处理科技顾问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科技顾问职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