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费来源和使用
按规定需要的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月核拨给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公务员的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
(一)门诊医疗补助:用于补助超过一定数额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和公务员个人按比例分担,在职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0%,个人自付20%;退休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5%,个人自付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95%,个人自付5%。
一个年度内,按比例个人自付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超过1500元和退休人员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5%。
(二)住院医疗补助:用于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和公务员个人按比例分担,在职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0%,个人自付20%;退休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5%,个人自付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95%,个人自付5%。
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以下三项医疗费用之和,在职人员超过1000元和退休人员超过800元以上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
1.按比例自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2.按比例自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付段的医疗费用;
3.按比例自付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五、经费结算
(一)公务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住院医疗、门诊医疗费用中应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月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结算;公务员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向公务员收取。
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应当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二)公务员长期驻外工作或居住外地的,在驻地或居住地附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定期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报销。
六、经费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