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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函(2001)25号 2001年4月17日)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14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省级单位公务员的合理医疗需求,做好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助原则
  (一)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二)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省级财政的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保证原有合理的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以下各类在杭省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管理部门
  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业务。
  省地方税务、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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