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暂停和降低
标准的港口相关收费项目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经市物价局、纠风办、港务局、港务集团等部门共同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下达第三批调整的涉及港口相关收费项目。其中取消的收费项目1项,暂停的收费项目1项,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1项。同时对2项收费项目予以进一步规范,具体详见附件。对于货主反映的涉及验关的拆装箱,港口在计费上存在着多报拆装货物量多收费用问题,码头各相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力争做到拆装货物计量准确。
本通知自2001年4月25日零时起执行。本市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并请相关单位及时向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
第三批调整的港口相关收费项目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1项
1、拖车公司履约保证金:原系自立收费项目。
二、暂停的收费项目:1项
1、非集装箱船舶拖轮节假日附加费:原收费依据为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收费标准为基本费率50%。
三、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