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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赤峰市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赤峰市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
(内计价字[2001]第489号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赤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赤峰市分类综合电价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1998]2273号批复我区的“两改一同价”方案、计价格[1999]364号、[1999]1024号及计价格[2000]24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赤峰市“两改一同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你市所辖旗、县、区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批复如下:
  一、赤峰市所辖旗县(区)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如附表。
  二、此次批复的农村牧区分类综合电价及城镇还本付息电价为居民户、非居民户、商业户等用户户表、农业排灌电机井表的电价。各有关部门不得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三、还本付息加价应单独立帐,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四、赤峰市农电局应加快农网两改步伐,为实现同价创造条件。切实把国家及自治区“两改一同价”的具体要求落实到位,把农牧民应该得到的实惠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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