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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第三条 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各分项限额,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挪用和挤占。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每年下达我省的木材生产计划,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由省林业厅编制下达各地的木材生产计划,不再下达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各地必须在省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调整和增加采伐量。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的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采伐,按确定的分项限额进行控制和管理,严禁串用。省林业厅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预留不超过8%的商品材限额指标,以备因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采伐林木时,由省林业厅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控制使用。
  要坚决停止对全省所有的天然林进行商品性采伐。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为禁伐区的,要停止一切采伐活动。对区划为限伐区的,要严格控制采伐方式和采伐量。
  对已完成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限额编制单位,在保护好生态公益林资源的前提下,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内,对商品林的林木采伐适度放活。对商品林中的速生丰产林(包括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尤其是非公有人工林采伐的管理,要在核定的商品林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以调动社会各界造林的积极性。
  要加强对抚育采伐限额的管理。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依法开展抚育间伐,提高林分质量。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要优先安排抚育间伐。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采伐限额,并严格按照抚育采伐规程的规定进行采伐。对违反规程和设计作业的,一律按滥伐追究责任。
  要严格对农民自用材和烧材的管理,提倡节约木材和使用代木产品。要规范农民自用材的申报、审核和发证制度,提高农民自用材采伐的办证率,并做好农民采伐自用材的指导、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政策、资金上大力扶持农村能源建设,加大营造薪炭林的力度,加速农村沼气建设和改灶节材工作,逐步降低对木材的依赖。
  第四条 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制度,加强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的监督管理
  今年,我省将启用由国家林业局规定式样、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新的采伐许可证启用后,旧证一律作废。凡采伐林木都要依法按规定的程序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的要求进行采伐。林业主管部门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必须认真审核其林木林地权属,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不得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按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超计划和无证采伐林木,对不按规定发证,超限额或超计划发证的,坚决依法追究发证人员和发证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没有采伐限额的单位和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不得下达采伐计划。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林木采伐应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依法办理由省林业厅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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