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
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1]181号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人防建设收费提出以下调整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人防重点市、县(市)建成区内按国家规定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济南、青岛按每平方米3000元,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泰安按每平方米2500元,其他市、县(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向当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其他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济南、青岛按地面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30元,其他市、县(市)按每平方米25元缴纳。
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文件规定执行。
二、凡在各人防重点城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10元;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
以下情况减免人防工程建设费:
1、特困企业和严重亏损企业,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2、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由残疾人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交。
3、新办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办证当年免交。
4、持有残疾人证的个体工商户免交。
三、上述一、二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地市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和企业承受能力,兼顾人防工程建设需要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备案。收费期限暂定3年。
四、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设施、资源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人防重点市、县(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省(市)物价、财政、人防部门备案。
五、济南铁路局、胜利石油管理局、齐鲁石油化工公司、莱芜钢铁总厂、省级机关参照所在市收费标准执行。